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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33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原告崔传和与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博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源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传和,黑龙江省农垦博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源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民初483号原告崔传和,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博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赤。被告孙源浩,男,成年人,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传和与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博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源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拒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荣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世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