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7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薛洪志申请金河山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85号薛洪志,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薛村,联系电话137××××7649金河山,男,住所地南皮县××潞灌村薛洪志申请金河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97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洪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97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素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王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