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刘辉与张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张占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391号原告:刘辉,男,1988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中,农民。被告:张占龙,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与被告张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辉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辉负担。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