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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刘辉与张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张占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391号原告:刘辉,男,1988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中,农民。被告:张占龙,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与被告张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辉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辉负担。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