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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国信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珍珍、孙占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南县国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珍珍,孙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国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公司地址:商南县幸福路口金福湾小区46号楼。法定代表人吴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富军,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峰,男,国信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杨珍珍,女,汉族,住商南县,居民。被执行人孙占荣,男,汉族,住商南县。申请执行人国信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珍珍、孙占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102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杨珍珍支付国信公司借款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650元;被执行人孙占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珍珍、孙占荣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国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国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杨珍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珍珍、孙占荣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国信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珍珍、孙占荣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