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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临清市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聊城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清市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聊城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金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财保58号申请人:临清市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009号。法定代表人:王廷栋。被申请人: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福彤,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聊城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聊城金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南路与光岳路交界处南100米。法定代表人:杨静漪,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聊城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金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临清市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聊城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金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聊城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金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名下11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聊城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金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11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