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4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冯军彩与张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军彩,张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4562号原告冯军彩,女,汉族,1984年2月15日出生。被告张明春,男,汉族,成年。原告冯军彩与被告张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明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明春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军彩撤回对被告张明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军彩负担。审 判 长 武熙春审 判 员 马朝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