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02民初4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冯军彩与张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军彩,张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4562号原告冯军彩,女,汉族,1984年2月15日出生。被告张明春,男,汉族,成年。原告冯军彩与被告张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明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明春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军彩撤回对被告张明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军彩负担。审 判 长  武熙春审 判 员  马朝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