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财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张乃心与李栋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乃心,李栋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634号申请人张乃心,女,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东,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栋,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申请人张乃心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栋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其名下的(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李保国名下的(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两套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乃心名下的(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李保国名下的(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三、冻结被申请人李栋银行存款四百五十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孙 瑾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