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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郑州邦鑫实业有限公司、芦新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2民催7号申请人郑州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绕城公路西刘沟段刁沟村。法定代表人芦新现,经理。申请人郑州邦鑫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郑州邦鑫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130005133386094、票面金额900000元,出票人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付款行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邦鑫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审 判 长  左 俊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也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