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民终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博、赵世鹏与穆棱市龙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申请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世鹏,刘博,穆棱市龙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7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世鹏,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松,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雯,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棱市龙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岩,黑龙江冯雪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刘博,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赵世鹏因与被上诉人穆棱市龙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刘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14)穆商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世鹏于2016年9月22日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世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世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赵世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凡审 判 员 孙庆喜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