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加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加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560号移送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加猛,地址:广西柳江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刘加猛罚金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刘加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宇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