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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执42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临江市大华硅藻土产品有限公司与张德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临江市大华硅藻土产品有限公司,张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42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临江市大华硅藻土产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德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江市人民法院(2016)吉0681民初473调解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德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德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德英在中国工商银行临江江城支行080723110100661XXXX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光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