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春玲与朱文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玲,朱文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民初3549号原告王春玲,女,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华昌街五委***组。被告朱文有,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闵家镇何家村*组。现羁押于长春市净月监狱。原告王春玲诉被告朱文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晓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玲、被告朱文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朱文有在承建榆树市旭日兰庭小区住宅楼时,从我这赊购空心砖249立方米、红砖1136000块。被告雇佣的员工刘凤军、秦凤余给我出具了收货凭证。其中有10000块红砖是刘凤军让送至大岭镇临江村,收砖人为宫艳丰。我与被告朱文有口头约定空心砖为280元/立方米,红砖单价为0.34元/块。总价款为455960元。现我要求被告给付我货款人民币455960元。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红砖、空心砖的数量和总钱数都对。我同意偿还原告,但我现在在监狱服刑,暂时还不了。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朱文有承建榆树市旭日兰庭小区住宅楼时,在原告处赊购空心砖249立方米、红砖1136000块。空心砖单价为280元/立方米、红砖单价为0.34元/块。被告朱文有雇佣的员工刘凤军、秦凤余于2014年10月4日给原告出具了收据两枚。其中10000块红砖是受刘凤军指派送到宫艳丰处。宫艳丰于2014年9月23日、24日给原告出具收条两枚。现原告为要求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455960元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红砖和空心砖,被告对红砖和空心砖的总价款没有异议。原告将货物交付被告,被告应按约定及时给付原告货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45596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文有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春玲货款人民币455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9元由被告朱文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晓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清东(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