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4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某诉修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修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4554号原告王某,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黄土坎镇。被告修某某,女,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孤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修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照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