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汤世侠、徐亚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世侠,徐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汤世侠,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徐亚君,女,1966年9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汤世侠与徐亚君(2016)浙0211执5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1民初0024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松涛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