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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李国荣、曾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李国荣,曾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负责人黄勇超,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远航,男,汉族,莆田市城厢区。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群,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国荣,男,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曾明英,女,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国荣、曾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国荣、曾明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国荣、曾明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晨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