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撤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焕新与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潘卫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焕新,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潘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撤2号原告:吴焕新,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10。被告: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泽华,总经理。被告:潘卫,男,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061X。原告吴焕新与被告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潘卫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吴焕新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就诉讼费计费标准提出异议,经本院书面答复并再次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仍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焕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擎轩审 判 员 陈龙飞代理审判员 张从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清亮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