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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帮成与宜昌荣鑫洗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帮成,宜昌荣鑫洗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784号申请执行人李帮成,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被执行人宜昌荣鑫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龙波。申请执行人李帮成与被执行人宜昌荣鑫洗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1、被执行人宜昌荣鑫洗涤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申请执行人李帮成工资4600元;2、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上述拖欠工资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李帮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宜昌荣鑫洗涤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荣鑫洗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宜昌荣鑫洗涤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上述拖欠工资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陈立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向建军执行员  章富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