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3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小利与王某甲、王某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利,王舒然,王舒瀚,王香业,于化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小利,居民。被执行人王舒然。被执行人王舒瀚。被执行人王香业,居民。被执行人于化云,居民。本院在执行张小利与王舒然、王舒瀚、王香业、于化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金融机构银行账户无存款,查询车辆、房产、土地被执行人无信息,查询其它没有找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