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双与唐山市兴拓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双,唐山市兴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财保129号申请人:刘双,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全纯,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山市兴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君瑞花园商业楼1门304号。法定代表人:张揩泉,经理。申请人刘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兴拓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唐山市申达钢铁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2900万元为其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兴拓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韩春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