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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双与唐山市兴拓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双,唐山市兴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财保129号申请人:刘双,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全纯,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山市兴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君瑞花园商业楼1门304号。法定代表人:张揩泉,经理。申请人刘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兴拓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唐山市申达钢铁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2900万元为其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兴拓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韩春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