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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银与支风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支风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张银。被执行人支风洲。本院在执行张银与支风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支风洲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其人下落不明。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