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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蔡颖莲与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颖莲,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民初4186号原告:蔡颖莲。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鹏琪,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刘店村(村委会旁)。法定代表人:杨俊国,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蔡颖莲与被告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颖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鹏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五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颖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7376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全部支付货款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3年5月上旬,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价值20余万元的瓷砖。原告将上述货物送至被告处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97376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3月19日仅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被告五羊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上旬,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价值20余万元的瓷砖。原告将瓷砖交付被告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97376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2016年3月19日,被告以无钱支付货款为由仅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依约支付原告货款。原被告在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之后也未协议补充,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提供的瓷砖时支付货款;被告没有及时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因原被告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蔡颖莲货款97376元;二、被告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蔡颖莲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97376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被告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守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