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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6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6787号原告重庆市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89号中北大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3903507Q。法定代表人谭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茜,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王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4日通知重庆市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七日内缴纳公告费。截止2016年9月20日本院仍未收到原告缴纳费用的回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 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志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