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殷秋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秋林殷秋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1刑初564号公诉机关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秋林殷秋林,又名苟辉武,绰号殷老秋,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遵义市播州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2年10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27日被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执行逮捕。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播检公诉刑诉(2016)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秋林殷秋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殷秋林殷秋林窜至遵义市新蒲新区喇叭镇喇叭村团坪组XX秀王某某的住房处,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盗走XX秀王某某家中手镯两只,玉蝶牌铜芯线四圈。被盗手镯和铜芯线被告人殷秋林殷秋林已变卖。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四圈玉蝶牌铜芯线价值504元。2、2015年6月13日晚,被告人殷秋林殷秋林窜至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上水村天池组罗有先罗某某的商店内,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盗窃罗有先罗某某商店内黄果树(蓝佳品)牌香烟10条,黄果树(长征1935)牌香烟8条,黄果树(佳遵)牌香烟5条,贵烟(硬黄精品)牌香烟5条,紫云牌香烟5条和30余元。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2469元。被盗香烟被告人殷秋林殷秋林已变卖。3、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殷秋林殷秋林窜至遵义市新蒲新区喇叭镇喇叭村新桥组王云国王某1的住房处,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盗走王云国王某1家中现金130元。4、2015年5月19日晚,被告人殷秋林殷秋林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江村竹元组陈乾友陈某某住房处,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盗窃陈乾友陈某某家中现金3600元。5、2015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殷秋林殷秋林窜至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上水村高坎子组夏天银夏某某的住房处,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盗走夏天银夏某某家中现金860元。6、2015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殷秋林殷秋林窜至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中心村乐山组蒋家容蒋某某住房处,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盗走蒋家容蒋某某家中现金200元。被告人殷秋林殷秋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殷秋林殷秋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殷秋林殷秋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殷秋林殷秋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秋林殷秋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