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8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苍南县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方飞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飞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8511号原告:苍南县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738568317,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125号后间。法定代表人:陶小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雁,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方飞霸,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苍南县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飞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苍南县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苍南县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正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