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8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欧志琪信用卡纠纷2016民初810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志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810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春梅,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少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志琪,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欧志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胜英代理审判员 赵璐璐人民陪审员 刘少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