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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戴某甲、戴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2823号原告:吴某。被告:戴某甲。被告:戴某乙。被告:戴某丙。原告吴某与被告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赡养纠纷一案,2016年9月22日,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吴某承担。审判员  李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