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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执1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昔阳县乾元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曹建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乾元商贸有限公司,曹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1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昔阳县乾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峰,男,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建伟,男,1967年11月14日生,昔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昔民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曹建伟给付申请人租赁费100000元。但被执行人曹建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建伟有位于昔阳县南关村大坪地段建设的安居楼13号楼3单元4层2号拆迁补偿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曹建伟所有的昔阳县南关村大坪地段建设的安居楼13号楼3单元4层2号拆迁补偿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曹建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曹建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曹建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李唐槐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如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