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5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与黄爱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黄爱芬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1331号原告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桂林市中隐路38号。法定代表人蒋福明,该院院长。被告黄爱芬,女,1956年4月9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诉被告黄爱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3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68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朱 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