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27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单宝山与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龙丰(潍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宝山,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龙丰(潍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苏畅,高密市盛宝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786-2号原告单宝山。被告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建章。被告龙丰(潍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畅。被告苏畅。第三人高密市盛宝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单宝山与被告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龙丰(潍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苏畅、第三人高密市盛宝纺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房屋位于滨州市槟城区滨北办事处梧桐四路、位于昌邑龙丰(潍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典当、赠与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