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10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哥菲乔商贸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上诉刘雪霞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歌菲乔商贸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刘雪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0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歌菲乔商贸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216室。法定代表人田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宣,女,1957年8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雪霞,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上诉人歌菲乔商贸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雪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6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歌菲乔商贸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歌菲乔商贸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歌菲乔商贸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歌菲乔商贸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京审 判 员 金园园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苗振跃书 记 员 高明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