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7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胥某与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艾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7民初1113号原告胥某,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艾某,女,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台前县。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胥某诉被告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胥某、被告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胥某诉称,2014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订婚,在此期间已过给付被告彩礼共计112000元,三金钱10000元��后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但在举行婚礼后,被告不与原告共同生活,今年农历四月初九被告离开原告家,至今未回。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8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艾某答辩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经常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年××月份离开原告家,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依法赠予给对方的产物属于赠予行为,原则上不予返还。在举行婚礼时被告购置大宗生活用品,花费近30000元,被告请求原告返还。经审理查明,原告胥某与被告艾某经人介绍认识,××××年××月初六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胥某共给付被告艾某彩礼124000元,被告艾某押回12000元。在举行婚礼时被告艾广带到原告胥某家��的电视机、洗衣机、空调冰箱、电脑、被褥等嫁妆价值共计28000元左右,现这些物品造原告家中。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年××月分被告离开原告家。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胥某与被告艾某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共计112000元,原告认为原被告未同床过,被告带到原告家中的嫁妆是用彩礼购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0000元。被告艾某答辩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经常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认可彩礼112000元,对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在举行婚礼时被告购置大宗生活用品花费近30000元,被告请求原告返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都认可没有同床过,原告对家庭暴力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有家庭暴力,综合本案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数额及被告带到��告家中嫁妆的价值,相互折抵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答辩要求原告返还电视机等嫁妆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艾某返还原告胥某彩礼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艾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贺彬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孙纪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