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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3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735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本科文化,延安市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30日出生,中专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人民医。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9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任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任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赵海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