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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7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伟良与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单晓昌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良,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单晓昌,林贤权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7169号原告:张伟良。委托代理人:毛明君(受张伟良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法定代表人:单晓昌。被告:单晓昌。被告:林贤权。委托代理人:范晓方、郑斌(受林贤权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良与被告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单晓昌、林贤权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张伟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现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建停代理审判员  吴时力人民陪审员  宗 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唯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