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7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伟良与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单晓昌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良,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单晓昌,林贤权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7169号原告:张伟良。委托代理人:毛明君(受张伟良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法定代表人:单晓昌。被告:单晓昌。被告:林贤权。委托代理人:范晓方、郑斌(受林贤权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良与被告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单晓昌、林贤权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张伟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现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建停代理审判员 吴时力人民陪审员 宗 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唯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