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25执恢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福荣与戚巧贤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荣,戚巧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265号申请执行人李福荣,男,1945年11月2日生,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戚巧贤,女,1950年6月1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李福荣与被执行人戚巧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05)户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5750元,承担诉讼费2340元。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户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