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路民、张丽、路军、路随换、张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路民,张丽,路军,路随换,张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被执行人路民,男。被执行人张丽,女。被执行人路军,男。被执行人路随换,男。被执行人张秀红,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路民、张丽、路军、路随换、张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路民、张丽、路军、路随换、张秀红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路民、张丽、路军、路随换、张秀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荣& # xB;审 判 员 张鹏程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