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杰申请宣告股金证无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杰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02民催11号申请人:刘杰,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申请人刘杰申请宣告股金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满后,申请人因找到股金证,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706元,由申请人刘杰承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行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