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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高云宝与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宝,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742号申请人:高云宝。被执行人: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永安路北首(曲江)。法定代表人:王银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云宝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7800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尚未得到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公司财产均被另案查封并进入执行程序。经司法查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而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