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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城固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李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固县某信用合作联社,李某乙,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城固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李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扣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01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