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5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勇与商丘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商丘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民初5722号原告孙勇,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商丘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西路北复康路西中原车城**栋***层门面。机构代码:66599284-1。法定代表人关强,职务:经理。原告孙勇与被告商丘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孙勇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宽江、审判员殷刚、人民陪审员李杰坤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4日,被告将豫N×××××号金杯面包汽车一辆出售给原告。双方约定了价款以及过户事宜。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将购车款10万元交付给被告。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办理过户事宜未果。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购车协议有效。因被告瑞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不再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因被告瑞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根据有效证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当庭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12月4日,被告将豫N×××××号金杯面包汽车一辆出售给原告。双方约定购车款为10万元,由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将10万元购车款给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并将车辆的所有手续(行车证、附加税证、保险手续)交付原告。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办理该车辆过户手续未果,双方形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所举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均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确认双方购车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孙勇与被告商丘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购车协议有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商丘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宽江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李杰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栾中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