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玉中、肖德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付宇、贾延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中,肖德范,陈付宇,贾延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高玉中,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申请执行人:肖德范,女,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伟华,女,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陈付宇,男,199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新建监狱。被执行人贾延兴,男,汉族,1973年3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中、肖德范与被执行人陈付宇、贾延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