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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郭鑫与甘伟建、叶惠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鑫,甘伟建,叶惠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鑫。被执行人甘伟建。被执行人叶惠艺。申请执行人郭鑫与被执行人甘伟建、叶惠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4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鑫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41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依法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协助过户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局已签收并办理完毕。对于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甘伟建、叶惠艺给付购买房屋“契税”发票的请求,申请执行人郭鑫在执行过程中表示自愿撤回,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32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