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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谢毕英与周良琼、周嘉玲、周客吏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毕英,周良琼,周嘉玲,周客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毕英,女,汉族,生于1942年12月25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421225XXXX。被执行人:周良琼,女,汉族,生于1951年1月17日,公民身份号码51040219510117XXXX。被执行人:周嘉玲,女,汉族,生于1957年10月3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571003XXXX。被执行人:周客吏,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4日,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650814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良琼、周嘉玲、周客吏之父周光复在四川省武胜中心中学校因周光复死亡实际应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金共35407.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