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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4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董嘉会与李福敏、陈萍、陈丽、陈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嘉会,李福敏,陈萍,陈丽,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102号申请执行人:董嘉会,女,199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福敏,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陈萍,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陈丽,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陈芳,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5)黄商初字第22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董嘉会与被执行人李福敏、陈萍、陈丽、陈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1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衍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