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继容、肖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飞,李继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2407号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建设西路33号冯家坡4号楼4-1,组织机构代码67100142-6。法定代表人易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再红,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飞,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李继容,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飞、李继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开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