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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5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5172号原告:宠某。被告:陈某。原告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宠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宠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宠某负担。审判员  浦德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