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5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5172号原告:宠某。被告:陈某。原告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宠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宠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宠某负担。审判员 浦德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