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3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严良民与纪爱勤、谢志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纪爱勤,谢志华,严良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8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纪爱勤。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志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良民。再审申请人纪爱勤、谢志华因与被申请人严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2015)泰中民终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纪爱勤、谢志华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由严良民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理由:严良民与纪爱勤未形成借贷合意,严良民也没有向纪爱勤交付涉案款项。严良民实际是与夏良爱发生借款关系。涉案欠条是严良民与夏良爱串通欺骗纪爱勤出具,不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严良民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纪爱勤、谢志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纪爱勤向严良民出具的欠条载明纪爱勤结欠严良民41万元,另外还应支付利息5万元,该欠条能够证明纪爱勤与严良民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纪爱勤辩称该欠条是严良民与夏良爱恶意串通,在其受欺骗和引诱的情况下出具,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纪爱勤与谢志华原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纪爱勤与谢志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纪爱勤和谢志华共同偿还。本案中,虽然严良民未直接将诉称款项支付给纪爱勤,而是汇入夏良爱妻子薛芹炒卖股票的帐户内,并将获知的该帐户的帐号及密码交给纪爱勤,由纪爱勤利用该账户进行股票买卖。但严良民陈述其只获取月利率1.5%的固定利息,不承担有关股票买卖的投资风险,纪爱勤也未主张严良民应承担投资风险,这种情形下的投资合作与借贷关系并无不同,应认定纪爱勤与严良民之间是以投资合作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综上,纪爱勤、谢志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纪爱勤、谢志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汤茂仁审 判 员 徐美芬代理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