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9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杨焕东与徐红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9273号原告: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晖,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