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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9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杨焕东与徐红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9273号原告: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晖,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