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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黄海波与李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波,李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855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黄海波。被执行人李成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0504民初66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黄海波申请执行李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成华所有的房产三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启军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