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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瑞军与郭勤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军,郭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615号原告:杨瑞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志壮,陕西磷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郭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军与被告郭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军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瑞军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瑞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