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巽宅支行、吴立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巽宅支行,吴立根,章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巽宅支行。住所地:永嘉县巽宅镇沿溪路2号。被执行人吴立根,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章平文,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碧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巽宅支行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吴立根、章平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立根、章平文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立根、章平文所有的银行存款31319.61元及利息、或与价值31319.61元及利息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升驹 来自: